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某伟
现查明张某伟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专门花费少量钱款,从超市挑选三无产品购买,并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方式迫使相关商家向其支付大额“赔偿金”。
2023年7月21日,张某伟窜至大张楼镇逸锦超市,花费21元购买1元每个的固体酒精,后于2023年7月24日,敲诈逸锦超市供货商200元;2023年7月17日,张某伟窜至马村镇金果购物广场,花费36元购买“马到成功酒”一瓶,后于2023年7月18日,敲诈金果超市336元;2023年7月20日,张某伟窜至万张华联超市,花费2元购买陶瓷杯一个,后于2023年7月21日,敲诈华联超市100元。
以上事实有张某伟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相关微信交易记录,移交函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张某伟敲诈勒索的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伟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张某伟违法所得六百三十六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祥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从2023年07月28日至2023年8月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祥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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