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化工和危化品监管平台视频巡查发现,2023年7月25日 邹城市某公司厂区内噻二唑尾气处理设施安装施工时,外包施工单位员工郜某进行登高作业(距地面5米高管廊铺设电缆)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带。经调查取证勘验,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8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
某公司在位于 金乡县化工园区公用管廊处进行高处作业,施工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构成重大事故隐患,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 邹城某矿业公司吊装作业时,作业人员孟某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该公司鄂破投料口处爬梯护笼立杆数不足5根,邹城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矿业公司合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