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金罚决字〔2023〕12号)显示,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警告并被罚款41万元,具体如下: 一、编制虚假业务资料 一是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申科保险代理的《车险业务返利台账》中将9名个人代理人所做的车险业务虚假分别记载在其他27名个人代理人名下。二是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申科保险代理的人身险业务台账中将个人代理人李某某所做的终身寿险业务虚假记载在个人代理人刘某名下。 二、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申科保险代理的9名个人代理人在收到公司发放的车险业务佣金后,利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共计179.92万元佣金全部返利给客户。 三、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 2021年1月、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华海财险济宁中支员工周某某向原山东英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汤某转账22笔共计178.65万元,实际为华海财险济宁中支向申科保险代理支付的车险业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2022年4月29日,中路财险济宁中支原代理人魏某某向原山东英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盛某某转账43983.6元,实际为中路财险济宁中支向申科保险代理支付的车险业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 上述申科保险代理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申科保险代理被罚款15万元。 上述申科保险代理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申科保险代理被罚款25万元。 上述,申科保险代理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二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申科保险代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申科保险代理被警告并被罚款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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