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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0 10: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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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4日、2023年9月6日,申诉人三次路过泗水县建设路与光明路路口,在该地点被抓拍三次交通违法行为(右转时未顶到头)。2023年9月6日19时36分,也就是三次违法行为完成后,山东交警公众号(121233700)才向申诉人发送2023年9月4日的违法信息,2023年9月8日发送了2023年9月6日的违法信息。而第一次违法即2023年8月29日的违法信息至今没有发送。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没有问题,但为何在申诉人第一次违法行为产生后而没见有收到贵局相关部门发送的违法告知信息,若同第二次、第三次违法行为产生后隔一日即发送,申诉人断然不会再继续违法,因此,申诉人第二次、第三次同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部门没有履行及时的告知义务,不在于申诉人自身,因此申请人申请依法消除上述违法信息。
已受理泗水县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泗水县政府 [2023-09-19 15:45:21]回复如下:
县公安局回复:1、网民反映2023年8月29日在泗水县建设路与光明路路口交通违法未收到短信告知问题,民警经向上级平台联系,反馈该交通违法已于2023年9月1日07时06分15秒经平台向车辆登记时所留号码发送,状态显示发送失败。2、2023年8月29日、9月4日、9月6日在泗水县建设路与光明路路口的三次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不能申请撤销。承办单位: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信息采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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