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济宁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省标准执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比去年分别增加218.5元、174.8元、131.1元。供养亲属配偶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此次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调整补发工作将于10月15日之前完成,届时,将惠及全市3000余名工伤待遇领取人员,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生活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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