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公示的《关于对济宁高新公用事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周旋、郭向阳、李天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济宁高新公用事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周旋、郭向阳、李天畅因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被出具警示函。具体如下: 2022年9月,济宁高新公用事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控股股东济宁新高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400万元借款;2023年3月,公司向关联方济宁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2,000万元借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周旋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郭向阳作为总经理,李天畅作为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济宁高新公用事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周旋、郭向阳、李天畅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