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爆料济宁海亮公馆业委会私自签订物业合同,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网友爆料:济宁海亮公馆业主委员会未召开业主大会,私自代表业主签订物业合同,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此网友问政:
1、业主委员会在不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能代表全体业主吗?为什么不公示签字,让物业上门随便填个单子就算,不提续签物业合同问题,存在弄虚作假,让受益方上门,找业主签字,合规吗?
2、业主委员不应该和业主直接交流吗?请确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是否存在利益交换。
3、业主委员是否履行真正责任,为业主谋了那些福利?也请街道管理部门和网格员做个调查,看看是否合格。
4、现在网络那么发达,街道分管部门完全可以弄个问卷调查,看看大家的满意度。
小区内业主产生疑问,此物业公司是否尽职尽责为业主服务?让业主满意?
如果公示中数据正确,其中投票数的93.14%的业主同意票,那短短半年多为何会出现多次问政?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维权?
此数据怎么来的?是否属实?
再来看看网友们的看法。
私自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果发生了业委会私下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的行为,不管业委会有没有公示合同内容,只要未经业主大会同意,那就是违法的,当然也是无效的!
首先,业委会违反了《物权法》。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属于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里经常有业主或者业委会的人提出,如果全体业主授权给业委会这样操作可以吗?按照相关法院的判例,即便是业主大会授权给业委会去这样操作,也是违法行为。法院认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的基本权利,必须要有业主参与,不可以由业委会去代为操作。
其次,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私下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即便是在小区进行了合同内容公示,也依然是违法行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不是领导机构,业委会只有拟定物业选聘方案的职责,没有擅自决定和签署合同的权力。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前,业委会是否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并不会对合法性有任何改变。例如在小区张贴所谓物业服务合同公示内容,告知业主在特定时间内到业委会来投反对票,不来投票的就视作同意,这也不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流程,完全是违法和违规行为。
最后,街镇人民政府可以撤销业委会的违法决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如若此事属实,请相关部门引起重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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