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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7 08: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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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的严先生和35岁的妻子租住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一处门市房做药材生意,张某在隔壁经营粮店。严先生回忆,7月30日凌晨,他们一家四口出现剧烈呕吐、腹痛等中毒症状。历经7天抢救,最终夫妻俩总算捡回性命,“但我12岁的大儿子和6岁小儿子因抢救无效在医院身亡。”
“孩子做了尸检,证实是中毒身亡。”严先生提供的起诉书显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在送检的大儿子的肝组织、小儿子的血样和肝组织中,均检出磷化氢代谢物成分,送检的小儿子的血液中,磷化氢的浓度为0.6lug/ml。
严先生说:“当时我和妻子在ICU抢救,是我们亲属报了案,前期警方的调查方向是食物中毒,但后来发现不是食物中毒,是邻居张某的问题,最终调查结果是他进行了磷化铝熏蒸作业。”
>>没通知用农药熏蒸储粮 毫无察觉情况下中毒
严先生表示:“警方对他进行了询问,根据律师提供的笔录,他当时可能也意识到这个问题,连夜进行了通风,警方测毒源的时候,当时检测的数值非常低。”
严先生解释称:“我和他租的地方是当地政府的回迁房,他是在二楼存放粮食,我是在一楼经营药店,我们在二楼住,隔壁是他储存粮食的仓库,两家隔着一堵墙,共用一个对应的电表箱,中间是空的,磷化铝就是从这里飘到我家来了,公安机关调查时已经把电箱撬开了,两边是通的,相关物证也掌握了,可以明确说我儿子就是因为他使用磷化铝死的。”
严先生表示:“他每天把车辆就停在这里,不赶集的时候就从事粮食粗加工,淘洗个粮食。他使用磷化铝就是为了防虫防鼠,那天他熏蒸时也没通知我们,所以我们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就中毒了。”
“我是受害者,为什么相关的材料都看不到?只能是律师给我转述一些东西?”严先生表示,“根据律师反馈,依据口供,他说这个农药是他十几年前买的,当时买了两瓶,用了一瓶。但他的一位朋友的媳妇说愿意出面作证,说去年他还给过她一瓶。民警给我说,按这个口供,他们查不到。”
严先生认为张某的口供对不上,他把这些情况反馈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要求提供书面答复,目前没有得到反馈。
“我不知道他和卖药人有什么利害关系,那个卖农药的人他就不愿意供出来。办案机关现在说他认罪认罚,但就是没钱赔。他的口供里把农药从哪里来的,什么时候买的,撇得一干二净。”严先生认为张某是故意隐瞒,导致他无法获得民事赔偿。
严先生对告诉记者:“如果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律师说按照他现在的认罪程度,我们只能拿到5万元的丧葬费和9万多元的医药费,其他的赔偿都拿不到,现在连这14万元他一分没有赔付,我现在主张不了民事责任赔偿,法律难道规定没钱就不赔了吗?”
严先生表示,12月11日,这个案子将在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开庭,但他并未对庭审抱太大希望,“现在是公诉刑事案件,指控他的罪名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检察院和法院明确答复我说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只支持丧葬费和医药费。我律师也说,基本上确定就是这样了,我们就拿丧葬费就完了,我儿子两条人命一点赔偿没有。”
>>嫌疑人亲属称“是房子盖得不合格”
严先生告诉记者,张某本人也有两次中毒的记录,“我们是邻居,他在7月份之前中毒我就知道,但我没有调查权。医疗记录应该保存很长时间,执法人员如果去查,肯定能查到,警方给我答复说,跟这次中毒事件没关系。”
严先生夫妇没想到两个儿子会一起没了,“是放暑假两个孩子过来住,我们只有这俩娃。大儿子12岁,该上初一了,小儿子6岁,该上小学一年级。一下失去了两个儿子,对我父母和妻子打击非常大,孩子至今还没下葬,还在殡仪馆存放,感觉我们已经走投无路了。”
目前,张某被羁押在枣庄市看守所,记者尝试联系张某的亲属未果。严先生表示:“他是枣庄人,有50岁,本身他是有犯罪前科的。他现在是被羁押状态,我们根本见不到他,只能跟他亲属联系。他的亲属说,跟他们没关系,说‘农药又没放在你家里。你孩子死了,是房子盖得不合格。’让我们找房东,找盖房子的人,也不说怎么赔偿,只是说法院怎么判,他们就怎么赔。从7月30号案发到现在,4个月了,对方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
>>检察院起诉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起诉书披露,今年8月16日,张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拘,8月26日因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批捕。本案由市中分局侦查终结,10月16日向市中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7月上旬,被告人张某因储存的小麦出现储粮害虫,遂在门市房的二楼大量使用含有65%成分的磷化铝农药,张某在明知磷化氢气体是剧毒且对人体有极大危害的情况下,为盲目获取杀虫效果,未按照磷化铝农药的操作规范及安全用法用量,在使用前后均未告知周围邻居其施药情况及相关安全隐患,并采用塑料薄膜封堵熏杀区域的方式熏杀害虫。后因疏忽大意,致磷化铝与空气中的水分子发生反应,生成磷化氢气体,通过二楼储粮区域墙壁内配电盒与墙壁的空隙渗透到隔壁被害人严某家中。
认定的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12位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现场勘验、侦查实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检察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张某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投放大量磷化铝农药致使两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追究其刑责。张某认罪认罚,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可从宽处理。11月9日,检察院向枣庄市市中区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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