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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活家原创] 网友反映济宁家家悦(吾悦广场店)用误导性信息诱导消费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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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5 16:52:07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友反映济宁家家悦(吾悦广场店)用误导性信息诱导消费者交易

网友反映,济宁家家悦(吾悦广场店)展柜上贴的折扣信息,和货品名称,条形码都能对上,结账的时候却不是这个价格,工作人员解释说不是这款了,是另一款。去服务台咨询,服务台人员叫来的负责人员称没有任何操作失误,就是这么摆放。既然不存在失误,那这种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折扣信息,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属于什么行为,消费者又如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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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网友们也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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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标签价格与实际收费价格不一致,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判断商家是否是欺诈行为: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都列举了欺诈的具体行为及表现形式。
关于价格欺诈的行为形式,法律法规均以列举方式予以明确:“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网友反映的这种现象,作为消费者可要求超市按照标价收费,退回多收费用。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和经营者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索赔或要求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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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其他网友所述,此等消费猫腻绝非个例,陆续发现有些超市利用消费者对计算机收费系统的盲目信任而多收钱款。
此等现象频发,当地物价等监管部门何在?是否履行其职责对其监管?

希望此类事件能引起重视!希望商家能够诚信经营,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公平、公正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凡原创稿件未经作者授权不得转载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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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潇暮雨 2023-12-15 17:12 威望 +2
任城老丝 2023-12-15 17:07 威望 +2
老城墙 2023-12-15 17:04 威望 +2
发表于 2023-12-15 16: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费欺诈   退一赔三   五百起赔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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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5 17: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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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09: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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