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郑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非法收受济南博尔克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30000元,在采购医疗试剂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七、2018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郑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非法收受 济宁德诚致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韩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7000元人民币,在采购医疗试剂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八、2019年春节前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郑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非法收受济南诺尔曼新科技有限公司武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000元,在采购医疗试剂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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