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济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济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原文如下: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济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济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济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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