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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市主城区关于开展居住权登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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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8:03:37 来自手机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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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恋约前生 2024-3-8 21:24 威望 +2
老城墙 2024-3-8 18:16 威望 +2
发表于 2024-3-8 18: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想干啥的节奏?我怎么感觉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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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烦恼即菩提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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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8: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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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8:38: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建设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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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9: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4号。
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为: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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