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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主城区开展居住权登记 三种情形可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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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9 10:47:39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起,主城区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住宅居住权登记。记者从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居住权首次登记有三种适用情形——近亲属之间通过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前期已经陆续有市民打电话咨询,今天有部分市民来到大厅办理相关业务。”在吴泰闸路不动产登记大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和其他不动产业务相比,由于居住权登记是新鲜事物,覆盖人群不广,目前以咨询的市民居多。据介绍,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属于新生事物,是指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设立,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为保障特殊群体“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认真学习外地经验做法,历经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等程序,印发了《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居住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具体指引。3月18日,主城区居住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工作人员对前期通过多种途径咨询居住权登记的群众进行回访,告知居住权登记具体办事流程。

我市明确居住权登记的类型和具体办理流程

类型

●近亲属之间通过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具体办理流程

●近亲属间通过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房屋共有的,申请人还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其他共有人。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在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前,居住权登记暂时实行免收登记费政策。

●一般向申请人发放居住权登记电子证明,确需纸质登记证明的,大厅现场领取。

●居住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查询具体登记信息

●居住权期限、居住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或出现法定的居住权灭失的情况,应分别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发表于 2024-3-19 10: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也不害怕把房子放到孩子名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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