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下发实施《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246号)旨在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更好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民办教育是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是为满足百姓对个性化教育需求而提供的丰富多样的教育选择,也是民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这一民生工程得到有效保障和改善,《通知》从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清单制度、规范定价权限、加强成本调查监审、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强化收费行为监管等8个方面,对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问题一直受社会关注,《通知》规定,对全省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并建立收费项目清单制度,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一级收费项目4项。《通知》明确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全覆盖管理,收费标准授权各市、县(市、区)制定。要求学校服务性收费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服务并收费。严禁学校通过代收费以任何形式获取任何收益。
《通知》要求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收费进行成本调查和监审,引导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回归合理成本水平。规定与中小学教育培养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办学成本;学校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学费等办学收入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违规取得、分配、转移的办学收益直接冲减办学总成本。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由学校制定学费、住宿费试行标准,试行期不超过2个学年。
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是规范收费管理的重要手段,《通知》要求学校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对不按规定公示,以及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的,相关部门进行严查快处,坚决净化教育环境。
各项规定的全面深入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秩序,更好维护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有力促进山东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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