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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3: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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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满足群众居住权登记的要求,根据《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济自资规字〔2024〕16号),邹城市于3月18日在全市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于4月8日办理完成首个居住权登记。
那么居住权首次登记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1.近亲属间通过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
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居住权合同;
(3)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5)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房屋共有的,申请人还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其他共有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生效的遗嘱;
(5)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首次登记,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规定办理。居住权登记能够和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并办理的,依申请可一并办理。有遗产管理人的,需提交足以证明其为遗产管理人的有有效文件。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需提交足以证明其为遗产管理人的有效文件。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配合当事人收集继承材料、组织申请转移登记和居住权登记业务,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查验工作。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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