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精神障碍患者持刀伤人致8死续:村民称死者包括嫌疑人80多岁的母亲 律师: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
据央视新闻,5月23日上午9时许,湖北孝昌县小悟乡发生一起精神障碍患者持刀伤人案,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伤者生命体征稳定。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53岁,初筛为三级精神障碍患者,等司法鉴定。 5月24日,当地多名村民告诉红星新闻,嫌疑人是小悟乡桥湾村6组的一名中年男子。伤人事件造成多人死亡,其中包括嫌疑人80多岁的母亲,受害者大多是中老年人。伤人事件发生后,桥湾村已被严格管控。 当地多名村民还表示,嫌疑人有多年的精神病史,长期吃药控制,也去过康复医院,“但此前未明显出现过打人、伤人的倾向。” 嫌疑人的一名族人告诉红星新闻,嫌疑人生于1971年,妻子已去世多年,他儿子目前十多岁。嫌疑人长期与年迈的父母住在一起,事发时,其父亲正外出劳作,“逃过一劫”。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url=]@娟姐看法[/url]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 首先,卢某持刀致8死1伤,毫无疑问,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只要造成两人死亡,连死缓的机会很难的,但卢某是精神病人,可能会例外。 其次,卢某是否能例外,不承担刑事责任,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其精神状况,判断其是否处于发病期。 具体而言: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总而言之,并非精神病人作案就一定不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其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 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卢某作案时并非发病状态,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且大概率会是死刑。 第3款同时还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换句话说,即便卢某是发病时作案的,还要看其是否已经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尚未完全丧失的,也应当承担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再次,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强制治疗。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30条明确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具体而言,精神病人有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都不会处罚当事人,但会责令家属严加看管,且一般不会强制治疗,但刑事犯罪就另当别论了! 最后,家属应当要为卢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虽然卢某是成年人,但其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故其实施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零度时评综合红星新闻、头条号作者[url=]@娟姐看法[/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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