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及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等线上软件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主要工具,但基于聊天主体均为真实的人这一原因,在 网络平台上造谣、散播虚假消息或者无证据侵犯他人名誉,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分析:2024年9月,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因经济纠纷在微信群内发送多条 信息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侵犯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 北湖公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 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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