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暖气费交费截止日期都是11月15日。但是10月15日收到供暖企业短信通知,要求10月30日前完成交费,否则产生滞纳金。这是变更收费时间了吗?为什么没有公示?还是企业自行决定,未按企业规定时间交费,就要收滞纳金。 网友您好,经区住建局核实,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如您无用暖意向,请您尽快联系热力公司办理报停,避免正式供暖后因未办理报停而可能产生的额外热费,非企业收取滞纳金。如您有用暖意向,可尽快完成缴费,以免影响今冬用暖。如有其他用热问题,可拨打运河热力客服热线0537-2283828。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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