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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铁拳”行动“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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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5 07:40:53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3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铁拳”行动“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详细内容如下。
一、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邹城市李颜饺子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5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李颜饺子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9日,根据举报线索,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核查,当事人销售的茅台内供酒,瓶贴印有“茅台内供酒,职工专用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500ml,53%vol,生产日期:见盒盖内,生产许可证号:QS5200 1501 0001”字样,正面瓶贴的整体样式与贵州茅台酒瓶贴样式相似,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资质、进货单据。经核查,注册商标权利人未生产过,也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过“茅台内供酒”产品,该产品属于假冒“茅台”品牌的白酒。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白酒标识“茅台内供酒”属于假冒茅台品牌的白酒,类似带有“内供”“某接待专用”“特供”“专供”标签的产品,往往让消费者觉得经营者有获取渠道特殊和稀有等特殊属性,不法商家就是利用了消费者好奇心理进行牟利。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相关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天泉食品有限公司侵犯“绿色心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27日,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天泉食品有限公司侵犯“绿色心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并销毁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5日,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包装库内有7整卷标注“绿色♡情”标识的雪糕商品包装袋,其成品库内有标注“绿色♡情”标识的雪糕成品22箱。经查,第3568582号“绿色心情”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2月06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商品与第3568582号“绿色心情”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属于同种商品,当事人在商品外包装袋及包装箱上使用“绿色♡情”标识,没有取得“绿色♡情”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获得第3568582号“绿色心情”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难以区分和辨别,容易造成混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绿色心情”注册商标在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近似的“绿色♡情”商标,容易造成一般公众混淆,属于“傍名牌”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严厉查处侵犯“绿色心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有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同时也提醒消费者提高警惕,增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识别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济宁中诚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30日,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宁中诚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根据举报线索,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有9辆带有“新日”标识的电动三轮车,车辆合格证信息显示有:车辆制造日期:2024年3月,车辆品牌:新日牌,无锡新日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供货方及生产方的资质证件,且不能提供与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或合作及隶属关系证明材料。经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2日订购“新日”牌电动三轮车,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没有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涉案产品车型,涉案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注册商标是企业区别于同类竞争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标志,是品牌商品的核心利益所在。不法商家企图通过非正常渠道低价采购侵权商品用于销售,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通过该案件的查处,有效地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对行业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性作用,避免侵权物品进一步流入市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济宁市稔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
2024年6月21日,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宁市稔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济宁市稔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生产的原味酱油、味更鲜生抽、红烧酱油外包装印有“®”注册商标标记。经核查,当事人生产产品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记于2023年10月25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24年3月22日申请被驳回,未通过审核。当事人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未核准通过的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后,仍标注注册标记的行为属于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既属于欺骗行为,也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严厉查处,为优化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打造良好商标管理秩序提供有力保障,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因商标误导而受到欺骗,同时也促使商标使用人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商标管理意识,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五、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仲浅村卫生室侵犯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24年7月29日,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仲浅村的卫生室侵犯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2日,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仲浅村的卫生室保温柜内存放有待售的“中寧枸杞”,净含量500克,当事人不能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中寧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不能提供涉案产品来源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区域内的证明材料。经核查,当事人不是“中寜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授权使用方,涉案产品也不能证明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产品是特定地区的宝贵资源和财富,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中寧枸杞”既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也是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以混淆商品原产地为目的,对外经营产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打击侵犯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案件,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同时教育了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地理标志保护的良好氛围。
六、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汶上县名辉百货超市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案
2024年10月15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汶上县名辉百货超市销售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9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汶上县名辉百货超市营业场所货架销售的粉丝商品“尤口粉丝”产地:河南商丘,生产企业:夏邑某食品有限公司,“尤”字为连笔字体,与“龙”极为相似,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授权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核查,该商品产地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范围内,在产地范围外不得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其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公告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用他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近似名称使用销售商品,对消费者具有较大诱导性、欺骗性、误导性,扰乱市场秩序。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的行为从严查处,遏制了经营者“搭便车”的违法行为,规范了市场公平竞争经营秩序。
发表于 2024-12-5 07: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多了~~~有些官方媒体知法犯法,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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