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被撤项后,程序员小陈被公司安排至宝山办公地点参加培训,期间公司通过监控设备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培训三个月后,她因被指“工作时间睡觉”而收到一次书面警告。紧接着,在随后的短短一天内,她又因“擅离岗位”、“在工位吃外卖”等行为接连收到三次口头警告。公司随后将这三次口头警告合并,升级为又一次书面警告,并依据内部规定——一个月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即构成“严重违纪”——单方面解除了与小陈的劳动关系。小陈对此决定不服,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她在法庭上辩解称,吃外卖是因为送餐延迟所致,短暂离开工位则是为了去茶水间或接听工作电话,且这些行为并未达到规章制度中所谓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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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查看了相关监控记录,发现类似趴在桌上休息等行为在其他同事中也存在,公司长期以来并未予以制止或统一处理,却对小陈进行了选择性追责。同时,法院认为小陈离岗时间较短,情节轻微,而公司在培训期间倒查监控、并将过往的轻微行为拆分、累计成多次警告的做法,实质上属于刻意制造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陈的违纪行为完全可以通过管理沟通、提醒教育等方式予以纠正,尚未达到必须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公司通过拼凑警告次数来满足解除条件的行为,缺乏合法合理的基础。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小陈支付赔偿金共计11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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