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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0 12: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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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运河煤矿因现场检查中被发现三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合并处罚9万元,但这已是该矿近两年内第四次因同类问题受罚,折射出国有煤矿安全管理屡罚难改的深层困境。
一、本次处罚的具体事由与执法依据
2026年1月,监管部门对运河煤矿现场检查时发现:
设备安全缺陷:八采区与七采区架空乘人装置座椅距底板不足0.2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存在坠落风险;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未按月调校,违反行业规范。
支护措施缺失:F1301工作面液压支架错茬超限,未用道木衬平;7307轨道顺槽U型钢棚未设迎山角,顶板未接实,违反作业规程。
应急装置失效:副井罐笼缓冲托罐装置因加装设备影响,无法有效起托罐作用。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裁量标准,对三类违规分别罚款3.5万、3.5万、2万,合并执行9万元。
二、屡次受罚暴露整改乏力
运河煤矿作为济宁能源发展集团下属国企,近年频繁触碰安全红线:
违规记录密集:2024年12月因19项隐患被罚(含粉尘传感器堵塞、皮带撕裂等);2025年9月罚8万元;2026年1月因液压支架未接顶等问题罚10万元。
整改流于形式:同类隐患反复出现,如支护不到位、设备维护缺失等,反映安全管理存在系统性漏洞。尽管该矿2025年二季度营收达2.17亿元,具备整改资金实力,却持续漠视根本性改进。
监管持续加压:已被列为C类重点监管对象,面临年度超10次突击检查,并实施“重复违法重罚”机制,但企业应对仍显被动。
三、国有煤矿安全责任亟待压实
运河煤矿案例凸显三大矛盾:
责任倒挂:作为曾获“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矿井”的国企,本应示范引领,却因“重产量轻安全”沦为违规“常客”。
处罚震慑不足:9万元罚款仅占其单季度利润的5.6%,对比超产煤矿的百万元罚单(如山西三元福达煤业超产罚199.5万),违规成本偏低。
长效机制缺位:当前整改聚焦表面措施(如更换锚杆、增设检查组),但未触及责任体系重构。需强化管理人员问责、隐患报告激励机制,并将安全绩效与考核直接挂钩。 公开信息显示,该矿注册资本1.04亿元,隶属于济宁能源发展集团(现已更名为山东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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