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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两人身亡 济宁一酒驾司机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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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01:50:43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马某酒后驾车逆行,与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倪某相撞,致其抢救无效死亡。逃逸后,马某又追尾骑电动车的杨某,致杨某当场死亡。近日,山东省济宁市首例因酒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审结,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11月11日晚10时10分许,马某酒后驾驶其单位的丰田小型客车,沿汶上县宝相寺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某中学门口时,与骑电动车的倪某迎面相撞,造成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肇事后,以71-78km/h的速度向北逃逸,在距第一次撞击点约122.8米的十七中大门北侧,又追尾骑电动车的杨某,造成杨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驾车以96.66km/h的车速逃逸。后经认定,马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2月底,马某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发生第一次事故后,马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继续驾车冲撞,致正常行驶的杨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汶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处民事赔偿。(岳茵茵 丁桂云 李岩)
发表于 2010-6-22 09:01:09 |
虽然轻了,但还是顶顶哦
有些司机仗着有保险罩着,无法无天,漠视路人性命,特别是个别公交司机和出租车司机
建议人大代表们提议追究致人死亡的车祸司机的刑事责任,致一人死亡,判10年,致2人死亡,判20年,致三人死亡,无期或枪毙,重刑之下,才能将某些司机的良心拉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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