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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定国企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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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07:50:13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国企重大事项须由领导集体决定。这是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要求国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7 @8 W3 X. P! D1 y4 `% }

  所谓“三重一大”是指关于企业发展战略、产权转移和资产调整等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金额资金运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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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适用于金融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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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资委相关人士介绍,1996年中纪委一次全会要求完善央企“三重一大”,此后一些央企也建立了相关制度,但具体执行情况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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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国资委曾在站明确指出“三重一大”的具体所指,并开展了实施“三重一大”的大检查。这也是国资委成立以来首次以单项工作的形式,对“三重一大”展开全面调查。但结果到目前并未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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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国资委只负责监管中央工业企业,对于金融国企并没有监管权。而该《意见》最后一条单独注明: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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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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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除了再次明确“三重一大”所指,还具体指出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记者发现,作为一份中办、国办下发的文件,《意见》规定的十分详细。如在基本程序中就指出,“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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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多部门协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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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对“三重一大”多是国资委对国企提出要求,此次《意见》则要求各个国家部门协调作战组织实施“三重一大”。除了要求国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资委审查批准,还要求国资委对企业的实施办法是否有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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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意见》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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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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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董事会制度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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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校教授对记者表示,自己也身兼一家国企独立董事,但是却很少参加企业的董事会,参与了解企业的重大决策,可能一年也没有一两次,很多时候是公司拿着一些文件要求自己作为独立董事签字。原因是有时董事长很忙没有时间开会,所以关于某个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大家,如果没有意见就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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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表示,这样的董事会制度其实是形同虚设,而作为独立董事如果自己坚决提出要求参加董事会议,参与企业决策,下一届自己的独董地位就很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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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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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文件上升到国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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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技大学国资研究专家刘澄教授表示,虽然国资委也对企业“三重一大”提出要求并开展检查,但那是一个监管部门的内部规则制度,此次以中办、国办下发文件的形式作出上述要求,就意味着“三重一大”已经由一个内部文件上升到国家条例。他认为,这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下发要求企业推进执行“三重一大”,也可能是一些企业在前期取得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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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央企的中层管理人士对记者表示,自己所在的企业早已建立“三重一大”企业制度,但是究竟执行的怎么样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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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认为,这次中办、国办下发文件要求推进贯彻“三重一大”的意义,并不在于在哪些方面规定的更细致了,而是对外释放出一个信号,就是目前国有企业在“三重一大”方面执行的并不好,而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国有企业腐败案(如陈同海案以及古井酒高管窝案)的问题都在于企业一把手的权力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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