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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允许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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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6:37:11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记者昨日从省工商局召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培训宣讲视频会议获悉,《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即将公布实施。同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也将于10月1日施行。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市实行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极大激发了社会公众创业投资热情。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后,市场主体可以是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自从我市全面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放宽了注册资本、住所等登记条件,降低了准入门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成几何级数增长。今年上半年新发展各类市场主体3.85万户,注册资本363.86亿元,同比增长93.26%、136.31%,提前超额完成了年初制定的新增市场主体数量不少于3.1万户的工作目标;新发展各类市场主体户数位居全省第3位,新增注册资本位居全省第4位。截至6月底,全市实有各类市场主体35.54万户,注册资本3140.58亿元,同比增长25.11%、32.77%;市场主体总量和资本总额均位居全省第5位。

  新闻链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实施 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

  近期,《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四办法一规定”)等配套规章,以上《条例》和配套规章自2014年10月1日全部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4-8-30 21:10:11 |
好事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11:56:52 |
发表于 2014-9-1 12:45:44 来自手机 |
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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