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下岗了!以后房产证写谁名都没用,有它房子才归你》的文章在市民中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经过不少媒体的转载报道后又衍生出“5月1日起房产证‘下岗’”、“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等内容。那么5月1日起房产证“下岗”的说法是否正确?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否代表权属?济宁市全媒体辟谣平台就此咨询了济宁市房产交易中心、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 5月1日起停发旧证、颁发新证?官方回应:2016年9月已实行 对于传闻中“5月1日起全国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的说法,济宁市房产交易中心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网传5月1日起全国所有县市停发旧证、颁发新证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2016)4号通告,2016年9月23日17时,房屋登记部门停止受理业务,自2016年9月27日起,由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也就是说,早在去年9月份就已经停发房产证,而改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并非网传的5月1日。 据了解,2016年9月27日起,在济宁市区(含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再颁发单独的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书,而是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房产证“下岗”失效?回应:房产证依然有效 新规实施后,那么旧的房产证还有效吗?原有房产证的名字是否仍然代表权属?济宁市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已经发放的房产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不动产登记证一样使用。 这一说法也在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得到了证实。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实施以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包括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等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因此,原房产证自5月1日“下岗”的说法不准确。 记者同时在济宁市人民政府(2016)4号通告中第四条第四项中看到,目前济宁市不动产登记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2016年9月26日(含)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比如房产证)继续有效。在今后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申请事项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若不动产权利不发生变更、转让,旧证依然合法有效,效力与不动产权证书相同,仍然可以办理各种手续。 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 回应:此说法不准确 此外,有媒体报道称,“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不重要,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房产登记。房屋权属只有依法实行登记,产权人才能获得产权。”不少网友看完后表示很惊讶,一部分人对自己房子的产权归属表示担忧。 对于这种说法,山东火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夏磊认为,房产所有权确实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网传文章中的说法并不准确。“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房屋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为准。如果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证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我国《物权法》第17条是这样规定的:不动产权属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情况是依据登记薄信息打印出,目前济宁市未出现证书和登记簿不一致的情况,大家不必过于担心。“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不动产以登记为产权生效要件。因此,登记簿和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表明谁拥有该不动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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