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出台。6月26日起,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并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济宁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承担双倍比例。 此外,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扣款的,市中心分支机构将自动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受托银行自动停止代收代扣。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将列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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