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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删帖同志辛苦,痰盂奉上,请笑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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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0:12:12 来自手机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发高新帖子一枚,图片四张,本人隔墙相望,至今心有余悸,此校计划九月招生,乃高新为民办事十项之一,可谓令人期待,发此帖一未造谣生事,二未煽风点火,第三也未有任何不可告人之目的,要说与本人有何利益相关,五年之后俺家宝贝就要进去该校就读,如此之事让人如何心安。!不知为何删除,让人无解,如未睡此帖一并删除,就当市井小民发发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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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义你好帅 2017-6-5 08:16 威望 +2
我爱绿色济宁 2017-6-2 14:10 威望 +2
发表于 2017-6-9 17: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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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7:28: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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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12:33: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高新
52分钟前 来自 iPhone 6 Plus
【意外坍塌跟踪通报】
刚刚从医院得到消息,意外坍塌事件其中一名重伤施工人员虽经全力抢救仍未挽回生命。愿逝者安息。其他伤员无生命危险。感谢广大网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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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4:24: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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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6:23: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封闭,这样的事故没人死亡,估计等人出来,才倒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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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6:33: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发办证广告贴、疯狂意银贴、攻击互骂贴、无病呻吟贴,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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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7: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有什么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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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7:29: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凡 发表于 2017-6-2 07:28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 ...

@孔孔 做好准备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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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7:30: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凡 发表于 2017-6-2 07:28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 ...

不是消防,是“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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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7:34: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吃饱撑的 发表于 2017-6-2 07:30
不是消防,是“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罪”。

罪的名称都盘算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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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7: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国家是有分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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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7: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声远已经很给力了,各种头条各种新闻网 各种资讯  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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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8: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扛了几个小时,也不容易,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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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8: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发办证广告贴、疯狂意银贴、攻击互骂贴、无病呻吟贴,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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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8: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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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8: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fertc 发表于 2017-6-2 07:42
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国家是有分级标准的。

死亡已经控制在3人以内了...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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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8: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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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9: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怎么样,那就同流合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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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9: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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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09: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你的图片碰触到敏感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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