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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0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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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两句话说不清,直入主题。先举例子,比如对一个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没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一旦侦查环节把所有犯罪证据都固定在他身上时,就可以公开他的所有信息,网上追逃等。这时人们显然不会认为,公开的他的信息是侵犯了他的姓名、肖像等隐私权。
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法律有明确的表述:隐私权的保护不是无限制的,隐私权保护受公共利益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说白了不一定准确:违停显然侵犯着公共利益,那么违停者的隐私权这些,是可以依照公共利益的要求适当公开的。也可以这样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违法者的权益应受到应有的限制。
另外,参照“专业”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条三条款: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它应该属于那种兜底条款,想到没想到的都包括了。违停违法是既成事实的,执法机关公开违法者部分信息,有法律依据的。
结语:都是应景的思路,不一定正确,本人不唱赞歌,想什么说什么,请匆对号入座。实际末了加上一段,对违法者的公众知情权就完美了。时间、困了、洗洗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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