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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济宁市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我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40元和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4元和14.7元。此次是我市第16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已于6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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