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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1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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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孙先生花4599元买了一台“55寸”电视机。孙先生测量其实际对角线,长度为140厘米,按一寸约等于3.33厘米换算,这台电视只有“42寸”左右,而非标注的“55寸”。于是他将宝鸡商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承担诉讼费。一审认为:该商场使用非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寸”形容电视机屏幕大小,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欺诈经营,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为以“寸”代替英寸是大众接受的习惯性说法,不会造成误导。一审败诉后,宝鸡商场不服,又上诉至宝鸡市中院。今年7月13日,孙先生终于领到法院终审判决,终审维持原判,商场应退回孙先生购电视款4599元,并进行三倍赔偿13797元,承担诉讼费260元,电视机退还给商家。目前,孙先生已收到商场款项。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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