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和省、市相关部署,支持自主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7月2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期限以及部分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恢复首次和第二次贷款首付款比例,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恢复为3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恢复为40%;不得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障刚需购房者的贷款资金需求。 二是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期限。将现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关于缴存期限的规定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恢复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三是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1.调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围。将“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恢复为“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2.调整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政策。12个月内贷款逾期次数超过1期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其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上述政策调整将于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8月15日前受理并录入系统的提取、贷款申请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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