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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同样存在银行转嫁房贷抵押登记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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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6:25:03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说这个钱并不多,而且贷款又比较难办,所以很多消费者只能无可奈何地承担这个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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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费究竟应该由谁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消费者申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登记业务中,房屋抵押登记费应由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银行承担。自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对银行转嫁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节省的成本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函字〔2013〕134号)以来,许多地方的工商机关对银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转嫁房屋抵押贷款登记费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作者对查办银行转嫁房屋抵押登记费案件的定性处罚等实务问题认真分析,对基层工商机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很有借鉴意义。
  今年2月,河南省焦作市工商局办理的某银行焦作市分行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被表彰为河南省工商系统2015年度经检执法十佳案件。至此,河南省18个地市以及10个省直管县查办了大量银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转嫁房屋抵押贷款登记费用案件,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消费者申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登记业务中,银行是抵押权人,即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房屋抵押登记费应由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银行承担。然而,许多银行利用单方面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合同条款规定由消费者向登记部门交纳房屋抵押登记费,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即借款人)承担。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转嫁费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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