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日前,我市调整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了补发。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0元、180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济宁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比例分别为50%、40%或者30%。供养亲属配偶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8元。 这是我市自2005年起连续15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全市已将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384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578名享受生活护理费人员和2025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全部按规定给予增加调整并补发。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3778元,月人均生活护理费1897元,月人均抚恤金1334元。 (来源: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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