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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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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新闻网讯 近日,济宁市在全省率先出台的河长制工作问责办法,从制度上明确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
一是明确问责情形。对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辖区内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中8类需问责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明确问责方式。对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河长制工作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提醒谈话、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等形式,并依据情节较轻、较重、严重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问责力度。
三是明确结果运用。将问责结果运用与工作相结合,真正发挥奖优罚劣和正向激励作用。
济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河长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安排,全面抓好河长制工作落实。在河长制制度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在完成出台《济宁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济宁市河长制市级部门联动工作制度》、《济宁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济宁市河长制工作市级督查督办制度》、《济宁市河长制工作市级验收办法》、《济宁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办法》等六项制度“硬任务”的基础上,又出台了《济宁市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济宁市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工作规则》、《济宁市河长制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等三项河长制工作制度。
河长制问责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推动济宁市河长制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强化济宁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保护、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确保济宁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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