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印发《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草案)》。根据《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随意倾倒、排放餐厨垃圾的,将对单位最高罚款3万元,对个人最高罚款5000元。
按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企业依法签订收运、处置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数量、收集种类、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相关协议应当报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不得将废纸、熟料等与餐厨废弃物无关的垃圾一同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对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应妥善保管,定点摆放,并保证外观完好、整洁密闭,保持周边环境干净。
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特许经营的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其他未经许可的收运、处置企业或个人进行收运、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倒入、混入生活垃圾。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 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运台账向主管部门报送此外,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标识统一,标准规范的专用收集容器,并标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作为存放餐厨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每日(含法定节假日)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确保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在收集当日内,应将餐厨废弃物清运至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不得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堆放餐厨废弃物。 用于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车辆密封、完好和外观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计量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运台账向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 未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建设、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持续稳定运行良好;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和粉尘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防止二次污染;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随意倾倒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经营许可;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违反《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经营许可;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违反《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经营许可;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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