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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商品房验房交付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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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6 15:56:33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品房验房交付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前,不能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无逾期交房的压力。
  2.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及应对方法。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是指商品房质量存在的问题。目前,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以此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购房者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然而,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的,因为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购房者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存在上述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须承担责任,而是视具体情况不同,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还须向购房者赔偿损失。
  3.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有时会逾期交付房屋。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如果存在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若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需要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条件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购房者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接收房屋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发表于 2018-6-26 16: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住房是大事,仔细一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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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6 18: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楼主:”交房“验收签字了,但实际未交钥匙(也签字了) ,算实际交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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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6 18:53: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问的你车位的事也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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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7 21:03: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海北 发表于 2018-6-26 18:48
请教楼主:”交房“验收签字了,但实际未交钥匙(也签字了) ,算实际交房吗?

房地产交易中,交付房屋钥匙只是老百姓观念中的交房概念,但在物权法意义上,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交付依法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否则,即使入住也并不等于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有房产商将产权过户到购房者名下,才算在法律上真正取得房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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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7 21:05: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123456 发表于 2018-6-26 18:53
问的你车位的事也没回复……

不合理,车位归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们说了算 物业只是受业主的委托干活的  打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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