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出台《济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在编制新区开发、住宅小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根据济宁市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未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 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并、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硬安排在第一期建设。 本办法施行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住宅区已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清查,对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一起来看全文! 《济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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