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城市环境,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依据《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环境卫生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区所有商铺一律店内经营,严禁超门头经营,严禁在人行道摆放商品,严禁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修理、清洗、维修、 装饰等经营活动,严禁向街道两侧和雨水口乱倒垃圾、乱扔杂物、乱泼污水,所有流动摊贩一律进入专业市场或疏导点等指定场所经营。 二、城区各单位、经营门店、个体工商户要认真落实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全面清扫、清洗、清除各类垃圾和杂物,严禁在门前乱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三、主次干道两侧以及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露天烧烤;有经营场所的烧烤业户一律采用无烟烧烤炉具,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 四、严禁擅自砍伐、折损园林树木,严禁损坏园林设施和侵占城市绿地。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禁破坏城市道路、环卫、照明等公共设施。 五、未经审批,城区任何单位、居民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利用门店招牌、大型电子显示屏、建筑工地围挡、市政公用设施等设置、悬挂、绘制、张贴的各类广告,应按要求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六、严禁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临街搭建遮阳棚和太阳伞。 七、城区非机动车辆一律在非机动车停车场(点)按划线区域规范停放,严禁占压主次干道、人行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违规停车。 八、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要按标准硬化出口通道,配齐冲洗设施。渣土运输车辆要牌照清晰,按照指定路线、指定时间密闭运输,严禁车辆抛洒、车辆带泥上路等破坏环境的行为,维护城区道路整洁干净。 九、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据《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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