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济宁市物价局联合济宁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对城区出租车运价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一、起步租价 7元2公里,即出租车初始行驶不超过2公里(含)的,收取7元的起步租价。 二、基本运价 1.6元/公里,即出租车行驶超过2公里(不含)后每公里,收取1.6元的基本运价。 三、回空里程费 回空里程基数为6公里(含),实行阶梯式回空里程费。出租车运行里程6(不含)至10公里(含)之间时,每公里加收50%基本运价,10(不含)至20公里(含)之间时,每公里加收80%基本运价,20(不含)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100%基本运价。 四、夜间加价费 在22时至次日5时(七个小时)的时段内,每公里按基本运价的20%加收夜间加价费。 五、计费方式 1.计时计费:当车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免费“等候”5分钟,累计时间超出5分钟后,每分钟加收0.4元的时距并计费; 2.计程计费:以行驶1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3.出租费用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六、其它相关规定 1.出租车不得向乘客收取行李、包裹等费用,雨、雪天气及节假日不得加收租价。 2.出租车在租用过程中,应乘客要求途中停车以及通过收费渡口、桥梁、隧道、公路时所支付的费用均由乘客负担。 3.出租车应向乘客出具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租车专用发票。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4.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计价器调整和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出租车运价标签,自觉接受消费者和交通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9日。计价器调整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即已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按调整后的运价执行;未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按原运价执行。
本次出租车运价政策调整实施范围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兖州区出租车运价按照现行价格管理体制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济价格字【2003】187号、济价格字【2014】69号和济价格字【2014】73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