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山东济宁市的冯某,因信用卡在5个月内交易1800多次,被设为异常账户,仅限柜面交易。冯某不满,便在柜台频繁小额支取29笔。民警劝阻时,冯某变本加厉“一百一百地取换十块十块地取”,最终被拘留5日。
梳理媒体的报道可知,一些人因发泄怨气而频繁连续取款的事件时有发生,多数经过相关方面劝解了事。山东的冯某因此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并不多见。对此,网友的评论也泾渭分明,有的认为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其拘留并无不妥。当然不乏有观点认为储户享有取款自由的权利,取钱是合法行为,不能因为取的钱少了,取的次数多了,就变成了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取款自由固然是储户不可剥夺的权利,但这并不是无视规则、扰乱秩序、挤占资源的幌子。
办理过储蓄业务的人可能都知道“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这句话。其中,取款自由主要指储户在存款额度内取多少款,什么时候取款,用途如何,由储户决定。储蓄机构必须及时兑付,不得限制或干预。
那么,在存款额度内,储户短时间频繁支取小额现金,是否就构成扰乱秩序的行为了呢?这显然应综合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后得出结论。一般来说,普通人根本不会在短时间内一百元一百元支取,除非像涉事男子那样心存报复或无聊滋事。也即这并非单纯的办理正常业务,而是以“取钱”为名撒怨气,同时扰乱了金融机构的办公和经营秩序,并影响其他储户的业务办理。
当然,作为面向不特定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其理当具有一定的包容度,妥善应对各种各样的服务对象。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也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宜随意启动拘留的处罚措施。但具体到该事件,恐怕不能怪银行和执法机关过于苛刻。
济宁的这起事件中,涉事男子的行为无疑极不正常。其在信用卡被银行限制交易后,不是以正常方式解决,而是以在柜台频繁支取100元的极端方式来“刁难”银行,并妨害其他储户正常办理业务。关键是,假如民警前来劝阻后,其及时纠正了这一行为,也不至于升格到治安违法。相反,其不仅没有改正的丝毫迹象,反而变本加厉“一百一百的取换十块十块的取”,可见其对规则、法律及劝告持藐视、抵制、戏弄、对抗的态度。
由此,综合各种主客观因素,对涉事男子予以拘留并无不妥之处。即虽然取钱本身是合法的,但此时的“取钱”已沦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生产、营业秩序的工具和手段。这也说明,权利是有边界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逾越边界而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正当权利。否则,所谓的行使权利也就变成了撒泼耍赖,这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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