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获悉,山东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原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40号)同时废止。根据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最高可奖励50万元。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应急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各级应急部门对举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应急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办法》同时列举了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