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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5 17: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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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胆法官王衍琴枉法裁判 ,害得我全家人无法生活
控 告 信
控告人:居延芳,嘉祥县嘉祥街道嘉祥村人。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案子至今未按法律判决。被控告人马守亮在自己没签协议的情况下,把控告人无质量要求给5万元的预付款骗入赵楼电厂工地,施工工具拉不出去,给了2万让中间人扣了1万,造成施工工具被盗走一部分,误工1个月,造成近10万元损失。合伙人不承担损失退出,被控告人马守亮以个人名义与控告人在2013年9月13日签订清工合同,因被控告人原因,协议一直未履行,也不包赔损失。控告人被逼无奈在2013年10月8日与被控告人签订包工包料承包协议。被控告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王伟将2013年11月10日(第8页)将涉案工程与马守亮借用的没有钢结构资质的山东圣鲁建筑公司签订非法转包协议。工程完工后不付工程款,还把焊机等价值5万元的施工工具偷走。山东高法两次发函,嘉祥政法委书记宫磊三次批复均不理睬,违法乱纪、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1、包庇偷盗犯孟令川,被控告人马守亮的司机孟令川私自扣留,偷盗焊机(159页)。反映出控告人在嘉祥法院开庭期间被当场拘留,拘留期满后开庭被控告人孟令川又在庭审笔录中自认(151页)。马守芳签字参与偷盗焊机有37处出门证2张(260页)。我们要当庭报警,法官陆庆英原先说是偷盗,后又不审理此事,拍桌子威胁我换法官,用黑社会要治死我。
2、评估是三方委托,嘉祥法院指定的审计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嘉祥法院私自改动评估委托书,嘉祥法院技术室原件(61)页是按市场价评估,嘉祥法院签字盖章,陆庆英作为主审法官不可能不懂法律知识就签字认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八十条,浪费控告人评估费,又在工程量上下功夫,表演、上下踢皮球,玩法律游戏,上勾下联,对控告人打击报复。
3、主审法官给我的律师索要3000块钱,放在茶叶盒里。在审理案件期间,在没有我的任何证据下,律师对我说法官威胁他的叫他承认用了被告的钢材三四十吨,否则八十吨钢材全部判给我,法官对我方说你的律师傻,双方互相推脱。
4、判决的诉讼主体错误,有钱有势的判不到身上。
5、包庇诈骗犯马守芳,包工包料何来工资单与材料单?如2013年10月25日和26日的材料与2013年10月26日控告人出具的收条系同一笔款,其中工资单是陈长立垫付的(证人证词),包工包料何来人工费和材料单?诈骗犯马守芳以工程无质量为由骗入工地,骗走工单,重复签字诈骗行为,如:2013年10月25日和26日材料单与2013年10月26日控告人出具的收条系同一笔款,其中证人陈长立垫付的工人工次,图纸与材料单被孟令川盗走,我不能付三份的钱。
5、控告人的证据为:(1)当事人马守亮自认与张乃喜、白瑞芳是同一工地,两个工程队。(2)图纸不是我自己伪造的,与工程联系单看出巨大变更。(3)陈长立证人证言。(4)嘉祥法院指定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5)评估审计师证词等证据都被嘉祥法院与济宁中院枉法的法官全盘否定作废,颠倒黑白,被告黑社会背景的马守亮就是他的衣食父母。
6、兖矿东华项目经理王伟在开会中提到陕西榆林未来能化公司因非法转包质量不过关造成2死5伤重大伤亡事故,公司摆平此事,花了一两千万,图纸(85-91页)的文字叙述与(92-93页)工程联系单上相比较,施工质量变更到了一级焊接,并且有十万的奖金,被王伟诈骗,恳请移交到公安检察部门。
7、包庇黑恶势力马守亮,多次入狱,并且有对我非法拘禁的动机,威胁人身安全(有出警记录为证)。
8、包庇非法所得,根据《国务院条令》第二百七十九条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资质,罚款2-3倍,济宁市中院自己发布的“三包一靠”处理条例,法官王衍琴、张啊梅说一套,做一套,典型的两面人作风。
9、控告人口头打电话与济宁中院北湖庭张啊梅沟通请求调取郓城法院决算单,法官王衍琴、张啊梅立即安排开庭,故意不调取证据。
10、同一工程、同一时间、同一图纸,工程量也相差不大,结构也完全相同,都是转包无效合同。结果相差二、三百万,根据《劳动法》同工同酬,为什么菏泽的法律是法律,济宁的和菏泽的法律不一样呢?(后附张乃喜、白瑞芳判决书一份)。
11、法官王衍琴、张啊梅故意歪曲事实,认定无效协议,是双方自愿,制造循私枉法冤假错案第一次损失10万元,工具拉不出去,没办法才签第二个协议。
12、嘉法法院登报公告两次错误,如兖煤登兖矿,山东圣鲁登成速度圣鲁把控告人居延芳写成姚爱民,对控告人人格污辱。
13、根据《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条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人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具有侦察权的公安检察部门,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处理,该移交不移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根据《国务院条令》第279号文件中第60条规定,施工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收非法所得,罚款2至3倍,吊销资质证书。
14、2018年10月29日, 首席大法官主持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三)中规定,按市场价。济宁中院没有与控告人沟通就循私枉法,故意认为双方意愿的,包庇非法所得,做利益集团剥削实际施工人的保护伞,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伸张。法官王衍琴、张啊梅故意颠倒黑白、故意不调取郓城法院张乃喜、白瑞芳一案中赵楼电厂与兖矿东华建设公司的决算单,此行为为严重渎职。
15、一审法院接收的金乡公安局案中,即不是工程所在地,也不是公司所在地,也不同意我追加金乡公安局为被告,此典型的对控告人的打击报复。
以上种种事实还有很多枉法裁判的事,罄竹难书。嘉祥法院的法官和济宁中院的法官相互勾结,打击报复,使控告人生活困苦。《宪法》的权威得不到申张,被这些无耻法官践踏,恳请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张甲天院长提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申请再审。控告人坚信在 的英明领导下,这些枉法的法官是法律界的败类,一定会得到处理,公平正义一定会到来!
以上反映的种种事实,我愿付法律责任。
控告人:居延芳
身份证号:370829197410140316
电话:18653733266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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