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是关乎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其生产和销售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进行,容不得丝毫掺杂使假。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比如这款药——“博畅鼻炎灵滴鼻液”,很多人并不陌生,是一款对外宣称能治疗鼻炎、鼻窦炎及感冒的药,然而这款在全国范围内大量销售的药,经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竟是假药。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对生产销售假药“博畅鼻炎灵滴鼻液”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东等8名自然人及济宁光明制药有限公司1家单位受审,来自社会各界的30余名群众现场旁听了案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东是济宁医学院药学院的一名教师,2004年11月,其研发一项治疗急慢性鼻窦炎、鼻炎和中耳炎的复方药物制剂并取得国家专利(2014年8月13日被终止)。2014年3月,被告人高某东、被告人张某乾在上述药物多次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未被准许的情况下,借用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的“鲁卫消证字(2003)第0013号”批准文号,委托济宁辰欣佛都药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济宁光明制药有限公司灌装生产,被告人曾某红受高某东委托为其印刷“博畅鼻炎灵滴鼻液”外包装、标签、药品说明书等材料,被告人姜某平受张某乾委托对散装的鼻炎灵滴鼻液进行贴商标、盖帽、装盒、装箱,包装成“博畅鼻炎灵滴鼻液”后对外销售,其中向被告人郭某杰、被告人张某文、被告人王某安等人共计销售440余万支,金额980余万元,被告人郭某杰、被告人张某文、被告人王某安购进后再对外进行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东、张某乾、姜某平、曾某红、济宁光明制药有限公司、周某举(济宁光明制药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郭某杰、被告人张某文、被告人王某安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东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药物疗效较好,未对社会造成危害,高某东没有犯罪故意和动机等辩护意见,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持续了一天,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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