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管理局报请市政府审议的《济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 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所有收费停车场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提供电子收费方式,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停车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专用停车场可分类管理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专用车位鼓励对外开放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未在划定区域收费,不佩带上岗证的,机动车停放者可拒付停车费。 因特殊需要,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停车场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公众开放。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智能化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应当将相关停车数据接入区域停车诱导子系统。 探索建立多部门机动车信息数据共享模式 停车场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后,将交通违法信息传递至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城管、住建、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举报违反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移送。 市民可在2019年8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ining.gov.cn/)或市司法行政网站(网址:http://jnsfxzw.jin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济宁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7201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停车场”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fzbfgk@ji.shandong.cn。 (来源: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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