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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8 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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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济宁市燃热办了解到,供暖季室温标准需达到18℃以上,如果不达标可依据标准测温退费。
根据《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根据标准,如果居民家中温度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热企需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济宁市燃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济宁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中明确,关闭门窗一小时以上,经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退费标准为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还规定,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的温度,应将测温时间、地点、居民用户名称、测温人员、供热设施状况、测温器具编号及稳定度数等信息如实填写在统一制式的《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单》中,由居民用户、供热企业测温人员确认签字,并各执一份。
居民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测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企业应按约定时间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反之,由供热企业承担。特别注意的是,居民如有测温需求。可拨打热线:3291153,测温费用须由申请者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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