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12309中国检察 网消息, 济宁原白石镇**党支部书记刘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01济宁刘某某,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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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汶上县,住**镇**村**村**村,原白石镇**党支部书记。
>>>> 刘某某涉嫌受贿罪,被拘留
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本案由汶上县监察委侦查终结 本案由汶上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邵某某、贾某某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拟在其承包的汶上县**镇***村承包的约23亩耕地内私自开采石材资源,施工时被**镇***村支部书记刘某某发现并予以制止。邵某某、贾某某为顺利施工,通过**镇*村党支部书记贾某某、*屯***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邀请刘某某在汶上县城名典香榭会所吃饭。席间,邵某某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黑色手提袋通过贾某某转交刘某某,并请托刘某某不再阻拦邵某某、贾某某二人私自开采石材。刘某某当场未收受该10万元现金,而是由刘某某带回家中存放。约一个月后,刘某某在刘某某家中将该笔10万元现金交于刘某某,刘某某在收受该笔10万元后,用于个人私事支出,并默许邵某某、贾某某二人私自开采石材。
>>>> 刘某某被立案侦查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汶上县监察委传唤到案,汶上县监察委于同日将本案立案侦查。
>>>> 刘某某,自首并退回受贿款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邵某某、贾某某二人所送现金10万元,为其二人开采石材、谋取利益提供便利,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监察委立案审查后,刘某某主动退回受贿款10万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邵某某、贾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刘某某涉嫌受贿罪,被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积极退缴赃款、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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