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各区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失信公司名单,涉及服饰、纺织、房地产等多个领域的公司被列入失信,一起来看看都有哪家公司…… 01 济宁最新失信公司名单公布
>>>> 济宁昶科恒蕴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薛秋辉与本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曾祥路垫付款24148.85元,同时以24148.85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诉薛秋辉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山东济宁鑫源盛和置业有限公司
>>>> 济宁亚鲁服饰有限公司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济宁亚鲁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济宁潜能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款及相应滞纳金10万元,如逾期不全额支付,以81753.5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滞纳金(从2019年5月1日起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其他互不追究。 >>>> 济宁市兖州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给付原告济宁天健市政公司有限公司工程款48126元,并支付利息1874元,共计50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济宁市兖州区大庆汽运有限责任公司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济宁市兖州区大庆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曹诗庆、孔令霞于2019年1月8日前偿还济宁市兖州区品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5万元及利息70.49万元,利息从2014年8月8日第二次借款之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以本金66.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本息合计136.99万元; 二、如果济宁市兖州区大庆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曹诗庆、孔令霞未按照上述约定的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还款,济宁市兖州区品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继续追要借款利息,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三、米建军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19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济宁天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济宁恒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济宁恒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秋分货款937 124.50元及利息(利息以937 12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171元,减半收取计6 586元,由被告济宁恒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济宁市邹城市唐村镇驷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邹城市唐村镇驷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宪君赔偿款68000元。 诉讼费750元,由被告邹城市唐村镇驷马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 济宁邦仕琪服饰有限公司
>>>> 济宁市兖州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45200元,于2020年1月1日前还清。 二、如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还款,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746元,由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济宁和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济宁市恒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济宁慧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济宁慧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秀东投资款28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82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2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济宁慧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济宁市微山县两城镇独山东村村民委员会
>>>> 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2915.85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93806.64元,合计3176722.49元;自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实际金额由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清单为准);二、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云峰、张海洋、颜红霞、穆爱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云峰、张海洋、颜红霞、穆爱国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辛维娜、张保爱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13元,减半收取16106元,由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云峰、张海洋、颜红霞、穆爱国共同负担。 >>>> 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济宁市鲁玉包装有限公司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宁市鲁玉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宁通亚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696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369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二、原告齐鲁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4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410元,共计人民币5450元,由被告济宁市鲁玉包装有限公司、齐鲁玉负担。 >>>> 济宁市汇福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济宁市德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庆海、蒋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邹城市恒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91711.76元; 二、被告济宁市德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王庆海、蒋廷霞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50%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76元,减半收取2838元,由被告王庆海、蒋廷霞负担。 >>>> 济宁恒磊置业有限公司
>>>> 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达成调解,主要内容为: 一、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3285663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偿还5万元,10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20年1月1日前偿还5万元,自2020年2月1日期每月1日前偿还原告15万元,直至全部欠款还清。 二、如被告不能如其如约偿还,则被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债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03 济宁被执行人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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