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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听途说] 老人300万房产赠予水果摊主,家属有意见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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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9 19:28:17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在一起广受关注的社会事件的助推下,“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这两个专业的法律概念,进入不少新闻读者的视野。据媒体报道,一名年近九旬的上海老人,由于丧妻丧子,与长期照顾其生活起居的水果摊主小游(化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决定将小游指定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以及其名下一套价值约300万元房产的受益人。
就在老人与小游签订协议、完成公证程序后,长期未在老人身边露面的几名亲戚却突然出现,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性提出挑战。老人家属打起“道德牌”和“动机牌”,指控水果摊主小游“动机不纯”,暗指对方有意挑拨老人与家属关系,让原本展现了人性美好一面的暖心故事,变成了一出“罗生门”。
由于当事老人年事已高,此前又曾被诊断出患有阿兹海默症,老人家属坚持认为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应被认定无效。此外,老人所在社区的居委会也认为老人办理意定监护时,应该和家属共同商量。尽管老人家属和居委会的说法也获得了一些友的支持,但在法律层面上,这些理由很难站得住脚。
对于老人患有阿兹海默症的问题,普陀区公证处和专业律师都表示:患有阿兹海默症,并不等同于大众理解中的“痴呆”,更不等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老人当时神志清醒,公证处理应依法做出有效公证。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在回应中明确指出:老人当时能够准确表达出自己的想法,公证员也反复确认过当事人的意图。
老人300万房产赠予水果摊主,家属有意见法律支持吗?-1.jpg
与此同时,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规定,老人在指定意定监护人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和家属商量或有家属在场。因此,居委会的说法也没有充分法律依据。
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老人家属与小游之间关于道德、动机等议题展开的争论,我们很难轻易作出笃定的判断,但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此事不难分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级很高,处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上。意定监护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一种制度,允许自然人在清醒时书面指定被委托者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家属对老人本人有意见也好,对照顾老人的小游有意见也罢,大可以去找老人和小游说理,或是找人调解其中矛盾。无论如何,他们都不能仅凭心中的怀疑,就不把法律规定当回事。当然,就像我们没有理由“恶猜”小游长期照顾患病老人的动机一样,我们也不必对家属的行为动机擅加猜测。对法律原则的尊重与认同,应当是各方共同遵循的一条底线。


发表于 2020-11-29 19: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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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9 20:12: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当然老伴的那一半该按继承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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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0 10: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国家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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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30 10: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新新 发表于 2020-11-30 10:34
难道国家想继承?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对当事人的赠送公证不满,想按继承法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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