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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4 14: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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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共享用工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企业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对共享用工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共享用工基本要求
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事前需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与开展共享用工的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共享用工企业约定的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共享用工各方权利义务
共享用工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工企业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岗位、报酬和规章制度等内容,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共享用工退回情形
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劳动者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
共享用工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通过共享用工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稳岗返还等政策。企业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培训政策。
共享用工法律责任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合作期满,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共享用工产生的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企业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文件详情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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