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12月19日,杨宝华等1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件一审在任城法院公开宣判,首犯杨宝华数罪并罚获刑25年。随着该案的宣判,任城法院所受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全部审结,圆满完成了涉黑恶案件“清零”的目标。截至目前,共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0件,判处犯罪分子114人,已上诉案件二审全部维持原判,已生效涉黑涉恶案件处置到位总金额为3298.89万元,占判决财产总金额的86.27%。
02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嘉祥法院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始终坚定不移、一以贯之保持高压态势,依法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12月18日,公开宣判3起涉黑恶犯罪案件,至此受理的12起涉黑涉恶案件已全部审结! 公开宣判杨某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运积极参加以于某臣(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跟随于某臣并多次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杨某运直接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6起27.7万元,参与实施强迫交易犯罪1起5.61万元,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2次,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犯罪1次致6人轻微伤。
嘉祥县人民法院认为杨某运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公开宣判李某超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超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李某伟、刘某彬、贾某元、高某等人,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强抢抵押车辆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超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李某伟、刘某彬、贾某元、高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该恶势力四处查找悬挂外地车牌的轿车并安装定位器,确定车辆位置,通过网络、微信等平台获取车辆抵押信息,联系车辆抵押权人,承诺能为抵押权人获取车辆并索要高额报酬,随后采取跟踪、尾随,利用驾驶人上下车之机强拉硬拽、暴力控制等手段,强行抢夺车辆并交付给抵押权人,以获取非法利益。该恶势力在山东省嘉祥县、巨野县、济宁市区、菏泽市开发区、江苏省睢宁县、天津市滨海新区等地作案6起,抢夺轿车6辆,并致1人轻伤,非法获利25.9万元。
嘉祥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超等5名被告人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夺取抵押车辆,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超等5名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未退缴的违法所得。 公开宣判李某祥等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李某祥、李某考、陈某奎与陈某涛、陈某伟(均已判刑)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结伙或交叉结伙实施辱骂、恐吓、威胁、殴打、滋扰、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某涛为首,被告人李某考、李某祥、陈某奎及陈某伟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实施寻衅滋事作案9起,并致一人轻伤。
嘉祥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祥等3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祥等3名被告人二年八个月至二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另一同案被告人江某怡因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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